第一条 为满足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房源调换需求,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换工作,根据《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已收到中签通知单或签订租赁合同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现房源区位、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个人需要的,可在租赁期内申请相互调换房源。每个保障家庭限调换一次。
第三条 调换房源均须为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已收到中签通知单或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房源调换双方应按照“政府搭建平台、群众自找对象、无偿自愿调换”的原则进行房源调换。
第五条 房源调换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登记信息。房源调换对象持身份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中签通知单)前往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房源调换信息,填写《房源调换家庭信息登记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 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房源调换对象信息录入南昌市房地产信息网房源调换信息平台。
(二)自行配对。房源调换对象可自行登录南昌市房地产信息网房源调换信息平台获取房源调换信息或通过其他途径自行寻找房源调换对象,双方达成房源调换意向。
(三)申请调换。房源调换对象双方达成调换意向后,双方申请人将主申请人身份证明、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中签通知单)及《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换房协议书》交由双方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审核确认。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调换申请双方共同提交的主申请人身份证明、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中签通知单)、《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换房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对申请双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五)双方调换。双方应在入住调换房源前前往原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办妥原房腾退手续,涉及水、电、燃气等费用自行结算。并前往调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自新的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变更,租赁期限仍按原租赁合同确定。
第六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保障对象,不得进行房源调换: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经逾期的;
(二)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
(三)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情况拒不整改的;
(四)以收取租金差价、装修补偿、区位补偿等方式有偿调换的,取消房源调换双方的承租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可以参照本操作流程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另行制定操作流程。